因為好久以前發生的事突然被告,都已經忘了詳細經過,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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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在法律上都有所謂的追訴期。雖然設立這樣的規定也確實是要幫民眾和法院省去一點麻煩,不然動不動冒出一個四十多年前的案件要審理,還要依法辦案,弄到大家很傷腦筋。所以目前除了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類重大刑案外,其他任何案件只要超過時效,不管再怎麼過分都無法提告了。

  但就算是還未過追訴期的案件,那些追訴期限都是以年為單位來計算,要不是現在偶爾會看到FB動態回顧,根本不會記得之前去了哪裡或做了什麼。舉例來說:突然被通知到去年的什麼時候在哪裡吃霸王餐被起訴,這肯定相當莫名其妙。撇開惡意的情況不說,大部分的人沒付帳通常都是忘了,甚至有可能只是店家的誤會,過了一年後沒有證據也什麼也想不起來,根本沒機會為自己反駁,只能任由餐廳方面提供監視器影像來還原當時過程,成了被動的一方。這到底該怎麼辦?

 

越晚告反而越不利?到底要盡快提告還是追訴期快截止再告?

  本站配合律師也曾經表示過,在諮詢時曾經遇過一些原告,會抱著給對方添麻煩的心態,故意想等到追訴期最後一天來告,來增加對方的痛苦,雖然什麼時候提告是個人自由,但此類狀況聽在專業人士耳裡實在有點嗤之以鼻。就算是在追訴期限內提告,很多證據資料都等不了這麼久(有聽說過某些監視器畫面一個禮拜就會洗掉沒資料),會給辦案的檢察官、警察徒增困難。加上法官跟我們一樣是凡人,會有自己對於訴訟雙方當事人的看法,故意拖到那麼晚告來增加審理難度,就不用太期待訴訟結果會對自己多有利。

  另外還得特別留意,儘管每種案件的追訴期不同,但都會有個「知悉」作為先決要件。拿刑事告訴乃論案件來說,必須在「知道犯人是誰的六個月內提告(刑事訴訟法第327條)」超過這段期間可能會被駁回或遭被告主張時效抗辯而敗訴。

 

完全不覺得自己有錯,也不記得做過什麼事就被告了,如何脫身?

  有些案件必須請警方幫忙調閱監視器並長期追查才能查到犯人的真實身分,查了半年以上外加前面提到的「知悉犯人六個月」,很有可能導致知道自己被告時已經過了一年,也沒有什麼證據資料可以提出來替自己說話。

  遇到這種狀況不用太過驚慌,可以先透過Line與專人聯繫,讓我們為您安排專業律師提供諮詢服務,讓律師教您該怎麼讓自己免於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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