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老闆後才發現,開除員工可以比想像中麻煩,尤其公司營運沒重大問題,單純員工能力不足,除了已經花費時間跟薪資成本之外,甚至都願意給資遣費了,結果就算員工真的無法勝任工作,居然也不是願意給資遣費就能開除員工。
如何資遣不適任員工?
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其實是可以合法資遣的,但還是要付資遣費,只是關於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最高法院指出,是指勞工在「客觀上」的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等,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除此之外,若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履行忠誠勞務給付之義務也算。
客觀的意思,就像是銷售員接待客戶情商不好、銷售能力不足,導致業績不好…等;而主觀的意思,就像是勞工經常拒絕雇主指派的合理工作,且就算被記申誡、記過、降級等,都不願意做明明能做到的工作。
另外,若只是偶發性的狀況,基本上不算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範疇。
只要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就能解僱嗎?
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是受到憲法的保障,以及勞基法保障勞工的設計,綜合發展出來的一項原則,是指若雇主可以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緩衝的方式處分勞工時,就不可以直接將勞工解僱。
雇主如果要資遣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工,必須使用法規允許的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的情況下,雇主才能可透過給付資遣費,終止與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
解僱時付遣散費就好了吧?
就算確定員工不適任工作,在解僱時還得盡「安置義務」!
也就是說雇主在解僱勞工時,必須確認公司內完全沒有其他適合的職務,可以讓勞工繼續勞動契約,是真的不得已才能強行解僱。
而安置義務其實只有明確規定所謂的「業務性質變更」,必須是公司有必要減少勞工,又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排勞工去做,才可以強制解僱勞工。
不過這條目前是有爭議的,有些法官見解是必須先嘗試將員工轉調,確定真的沒有適合職務才可以解雇;有些法官則是認為不能強迫雇主先嘗試安置勞工,轉調單位,才讓雇主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