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主張贈與無效?送出去的禮物能拿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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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送禮物在社會和文化中有多種含義,通常表達以下幾種情感和意圖:

  1. 表示感謝:用禮物表達對他人的感謝之情,尤其是在接受幫助或得到支持後。
  2. 慶祝特殊場合:如生日、節日、婚禮等,送禮物是表示慶祝和分享喜悅的一種方式。
  3. 表達愛意:在親密關係中,禮物可以是愛和關心的象徵。
  4. 建立和維護關係:在商務和人際交往中,送禮物可以增進感情,維持友好關係。
  5. 文化習俗:在某些文化和傳統中,送禮物是必不可少的習俗和儀式。

  但無論是何種名目的贈送禮物,都是免費將物品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也許某些贈與會有附帶條件,但至少在收受當下是不需要付出的。下面提到三個常見的送禮後悔狀況,您可依照自身狀況來判定是否有後悔的餘地。但法律行為還是要以個案來論定,遇到不確定的情況還是會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討論。

 

喝醉酒神智不清時不小心把東西送人,可以不算數嗎?

  法律行為必須在「完全行為能力」下為之,如果是被欺騙、被強迫、精神錯亂(喝醉或吃藥)的狀態下送出禮物,行為人事後能夠主張自己在當下無行為能力並主張撤銷。

  但如果明知道自己酒量很差又故意喝醉,甚至是藉酒壯膽做一些出格行為,還是會視情況被判定有效(不然酒駕犯只要狡辯自己喝醉就沒事了)。並且每人的酒量不同,不容易醉的人想以此為主張來撤銷贈與,恐怕還是有難度。

  此類狀況由於討論空間很多,最妥善的處理方式還是諮詢專業律師討論,以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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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交往濃情密意,沒追到、分手後能把禮物都討回嗎?

  這是法律諮詢時最常遇到的問題之一,送禮求愛與商業交易不同,不是付出就一定會有回報。戀愛中的失敗者常常因為感到羞愧和憤怒,吵著要把送出去的東西全拿回來。

  雖然感情的事不該以價值衡量,但戀愛確實就像一場投資,付出心血有可能得到滿意的成果,當然也可能搞到自己血本無歸。加上談感情的送禮大多都是自願的,因輸不起就告上法院吵著想拿回損失,通常不會如願以償。

  或許有人會問,是否能主張「附條件贈與」。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最後感情破裂就把禮物拿回來?這想法確實很聰明,但這類「身分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是自由決定,不能有條件或負擔,所以即便事前約定要結婚或交往才能得到禮物,還是會根據民法第72條規定因違背社會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

  其實仔細想想也知道,如果可以透過送禮要求人完成任何事。那只會讓一些囂張的有錢人以金錢來威脅他人答應不合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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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提前過戶給子女,被不肖子拋棄逐出家門,就該露宿街頭?

  如果贈送前有以契約立下協議(收受房產後必須奉養父母),萬一將來孩子沒有做到承諾,父母就可以主張這是附條件贈與,到法院請求把贈與撤銷。

  跟前面的交往、結婚禮物不同,合法的附條件贈與只能是財產上的負擔,因為沒有涉及到個人的身分行為,所以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

  民法第412條第一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所以如果不肖子在拿到錢後「露出真面目」把父母拋棄、拒絕扶養父母,恐怕到手的房子會被收走。

  但這邊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那就是必須要證明這是附條件贈與(必須有相關證明)。否則到時候上法院也只會各說各話,法院也只會因證據不足而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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