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卻長年同居的夫妻,有機會繼承遺產!

未婚同居法律

我國民法是採用登記婚,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算合法夫妻,不過社會上還是有許多人同居,對內外也都以夫妻的形式活動,並過著跟夫妻一樣的生活,卻沒有到戶政機關登記,這種我們俗稱「事實婚」。

然而這跟同居多年不太一樣,必須要有「夫妻身分關係的意思,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結合的關係」才能算是事實婚,

 

未婚同居法律上能有甚麼保障?

單純同居基本上就只是同居關係,較沒甚麼保證,但如果事實婚,且受到法院承認,就有機會認可「類適用」一般夫妻在身份法律上的部分權利義務。

原則上可以主張要求的有「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扶養義務」以及「酌給遺產」。但並不包含登記婚有的「剩餘財產分配」和「繼承權」

 

未婚同居法律上可繼承的方式為?

單純同居較沒有甚麼保障,但若是未登記但處於「事實婚」的狀態,雖然沒辦法直接擁有繼承權,但還是能透過以下三種方式,間接地共享對方的財產,分別是:「生前贈與」、「死因贈與」、「預立遺囑」。

 

預立遺囑

往生者生前若有預立遺囑,在遺囑中囑咐要將哪些財產無償留給指定對象,這時長期共同生活的人自然有權接受遺產贈與。

但要注意的是,原法定繼承人有受到所謂「特留分」的保障,如果贈與的財產影響到原法定繼承人可繼承最低限度的遺產,對方可以主張從遺囑贈與的財產中扣除,來補足他們的特留分。

 

死因贈與

指的是雙方互相約定好,當一方往生之後,贈與契約就會生效,讓活著的一方可以獲得往生者的財產,效果跟遺囑有點像,同樣的因為是死後才生效的契約,如果原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受到影響,對方依然能主張要求從中扣除,補足他們的特留分。

 

遺產酌給

如果生前未婚但有共同生活且具有親密關係,且過去持續被往生者扶養的人,可主張要求遺產酌給請求權,透過親屬會議決定得到遺產的數額。

 

遺產酌給請求權的條件與資格

民法第1149條規定,往生者生前扶養之人有「遺產酌給請求權」,在往生者過世後,應由親屬會議決定酌給遺產的數額,以維持生活。

而現今親屬會議權限已慢慢縮小,如果人數不足、或遇到其他困難,都可以聲請法院處理,若對親屬會議有意見,也可以聲請法院來做調整。

 

遺產酌給的條件

  1. 被繼承人生前扶養
  2. 往生者沒給予過一定的贈與
  3. 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此條件法界尚有爭議)

 

遺產酌給標準

依所受扶養程度,和其他關係,比如被扶養者的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況、兩人身分關係、遺產狀況等綜合考量,決定酌給遺產的數額,以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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