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婚姻上的責任」?沒外遇、不會家暴,就是好配偶嗎?

Leaving ambulance car

  離婚即將修法的消息,經大法官直播宣判與新聞媒體大肆報導,幾乎已經是人人皆知了。除了大眾最在意的「自己有錯以後也是能訴請離婚」外,往後「婚姻無責任者」才能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來訴請離婚。

  這與民國95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明顯不同,因為當年的決議為「責任比較輕的一方能訴請離婚」,這也讓部法官對於這結論稟持不同意見,畢竟要在婚姻中完全沒責任是幾乎不可能的事。那到底什麼叫有責、無責呢?這責任究竟是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的那十款?還是有其他我們所不知道的條件呢?

 

配偶外遇是自己的責任?民法檢討婚姻中的受害者?

  近年來,司法比較傾向認為「婚姻是兩人的私事」,從通姦除罪開始,就一直認為家務事僅有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才需要讓司法來介入處理。甚至在許多外遇離婚的案件內我們可以發現,有些出軌者會表示是「對方先分居」、「對方先拒絕與自己上床」、「對方都不做家事」,好像千錯萬錯都是對方的錯一樣。

  儘管把劈腿的錯推給另一半很像在為自己的錯誤找藉口,但法院聽進去了。雖然沒有表明被外遇的人都是咎由自取,但也認為如果雙方長期疏於溝通、維繫婚姻關係,是雙方都有責任,僅允許犯錯看上去比較少的一方訴請離婚,對另一方實在不太公平,才會做出這樣的憲法判決。

  其實這樣也是為了鼓勵大家好好正視自己的婚姻,結婚並不代表終點,而是下一個人生階段的開始。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只要不外遇、不家暴,其餘婚後生活的狀況都不用管,也懶得與配偶有太多交集。雖然結婚後還是可以離婚的,但又有誰是為了離婚而結婚呢?

 

婚姻模範生才能訴請離婚?不確定自己有沒有錯還能提告離婚嗎?

  其實這次憲法法庭的判決重點在於「有責者無法訴請離婚不公平」,並非要民眾在提告前拼命證明自己有責還是無責。況且,以後連有責者都能訴請離婚了,還用得著擔心自己因為犯了一點點錯誤,而失去了提告離婚的權利嗎?

  想要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完全沒責任非常難,在一起久了,隨便都能挑出另一半的毛病。除非是對方懶得爭論,否則應該沒有任何人能從婚姻的責任終倖免於難。

 

責任輕重都能訴請離婚,除了婚姻關係外還會帶來什麼影響?

  大法官也明白,如果以後連外遇都能提告離婚,這對於受害者來說非常沒保障。於是建議立法者在制定新法規時,得將離婚因素給那入考量。像是外遇者得多付出一點贍養費、扶養費、婚後財產,來彌補受害者的心靈損失。

  此外,大法官還建議參照德國民法規定,如果離婚後給被告離婚者帶來傷害,或孩子權益受損(寄宿娘家的主婦離婚後帶著孩子無家可歸又沒工作),依然可以判不准許離婚。往後是否還能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將不再是主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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