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都不給看小孩,能報警嗎?還是只能慢慢打官司等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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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說孩子跟對方比較親,也相信對方更有能力照顧孩子,才忍痛割愛把監護權讓給對方,想說自己還有探視權就足夠了。但沒想到從離婚到現在,連一次孩子都沒看到,每次說想探視,都只會被找各種藉口拒絕,再這樣下去孩子只會與自己越來越遠,弄得心裡很著急。

  到處詢問法律諮詢,得到的答案都是「提告」。但打官司實在很花時間,可能案件從開始到結束,兩年都過去了,這兩年都看不到孩子實在是很煎熬。到底有沒有更快可以探視孩子的方法呢?

 

探視權是絕對的權利嗎?協議離婚放棄探視權是否還能補救?

  有的人為了盡快離婚,答應了一些荒謬的離婚條件。放棄孩子的探視權、斷絕與孩子的聯繫就是最常見的狀況之一。雖然放棄了探視權才來後悔很像是自己不守信用,但探視權除了是爸媽的權利外更是小孩的權利,孩子可沒說想放棄被探視。即便孩子也簽名同意不被探視,那也是沒效力的,因為未成年人本來就沒辦法簽約。

  所以在離婚放棄探視權,依然可以提起訴訟讓法院幫忙約定探視時間。除非是父母本身有重大精神疾病、傳染病、嚴重家暴、難以改正的惡習,否則都還是能夠用這個方法來恢復探視權的。

  雖然這方法看似對想快點離婚的人很有幫助,但離婚後還要花時間與對方為了探視問題打官司依然很浪費時間,建議最好不要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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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函給監護人,以善意的文字溝通達成探視權共識並和解!

  就算沒有犯罪、不會被關,大部分的人都還是討厭被告的,畢竟打官司真的很麻煩,尤其是提告幾乎穩贏的探視權。所以寄律師函、存證信函來向對方表達自己的主張,有時候反而能間接給對方壓力、逼對方出來和解。達到可以盡快探視到小孩又不用打官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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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看不到孩子,可在打官司前先聲請暫時處分!

  法官其實也知道關於孩子的事情不能等,因此才會出現「暫時處分」制度。打官司時間攏長,如果為了爭取探視權還得浪費掉這麼長一段訴訟時間,實在有點不妥。所以,要是您屢次探望孩子受阻,可以聲請暫時處分來讓法官先給予探視裁定,再慢慢針對探視權問題打官司。

  雖然暫時處分看上去很好用,但這也不是有提出就一定會通過,法官會評估必要性。如果只是不滿意目前的探視時間安排,但還是可以定期看到小孩,恐怕會被認為沒有急迫性或必要性,聲請暫時處分失敗。甚至暫時處分大多時候是不開庭的,只要書狀寫得不夠好、無法說服法官允許暫時處分,會直接被駁回,所以這邊會建議打算聲請暫時處分的人,至少與律師諮詢討論後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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