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有約定,或是法院判決有要求給予配偶贍養費,離婚後有天發現對方已經不需要,懷疑自己沒義務在給,或是贍養費付出出來該怎麼辦?
贍養費一定要給嗎?
通常贍養費都是付到對方再婚、或平均壽命年限為止,因贍養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解決「配偶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境無法自理」的問題,但如果能證明對方對離婚有過失,或是生活已經能自理、或是已經再婚了,您就有機會以此主張免除。
這部分對於法院判決的贍養費會比較有立場,但如果是協議離婚就不同了,涉及到艱難的訴訟問題,因為離婚協議書上的贍養費是自行承諾約定的,不是法院依照上述標準下的判決,會建議找律師做個案討論,從複雜的權義關係中找出破綻,較有望爭取免除。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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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付不出來怎麼辦?
然而扶養費太高導致付不出來,而對方又不願意妥協的話,會有兩種解決方式,一個是等對方提告,我們再出庭請求酌減,但這條很危險,因為自己是處於被告的位置,消極處理的態度很難得到法官的認可。
會建議依據民法第277-2條情勢變更原則,主動向法院請求酌減贍養費,說明目前的狀況來主張調整贍養費,請法院准許調整贍養費的金額。
雖然277-2條的情勢變更原則,主要適用在契約上(離婚協議書),但就算是法院判決的贍養費,如果因對方生活陷入困難,給予對方贍養費,結果導致自己生活也陷入困難,這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如果是法院的判決,可直接提出酌減的請求就好。
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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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沒給會怎樣?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規定,債權人可依執行名義如: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上的贍養費,向法院請求債務人期限內履行債務。法院除了會強制執行之外,還會另外增加給付強制金給債權人。
而如果離婚協議書有註明「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等對方主動來提告,未來還沒到期的部分,他也能一併要求清償。
若當初這份離婚協議書有經法院公證過,或是經由法院判決的贍養費,對方都能跳過訴訟,直接走強制執行相關程序,這也是為什麼被動等對方來告,會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民法第191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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