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建議無論如何,都盡量不要當保人,更不要當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跟保人最大的差別,是一般的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簡單的說,他可以要求債權人強制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跟自己要錢。
但連帶保證人等於是共同欠債關係,只要債務人不還,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跟你要,不用先強制執行原本的債務人,因為你們的關係已經幾乎是「共同債務人」,所以作為連帶保證人,真的能解除就盡早解除。
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
其實契約成立之後,任一方都不能任意片面去更改、取消,這些都需要經過所有人重新共同約定,大家都有共識並同意後才得以更改,但如果是遭受到脅迫、詐欺的情況,並且留有證據,那就還是有主張自己在契約中做為連帶保證人一事無效的機會。
(其他人也看了:訴狀很重要嗎?不會寫狀可不可以不要寫?開庭用講的可以嗎?)
對連續性的債務不再保證
根據民法754條,針對連續發生的債務做為保證,且並沒有明定時間日期,這時候保證人可以隨時發出正式通知,要求終止保證契約,這時對於已經通知之後所產生的新債務,就可以不再負擔保證責任了。
如果連帶保證人,所保證的項目是銀行長期放貸項目,需特別注意自己是否為有「均負保證責任」,這會導致每次放貸都不用另外與您簽約,自動將您設定為每筆貸款的連帶保證人喔。
(其他人也看了:不小心被騙簽本票怎麼辦?剩不到一個月自救!)
公司的連帶保證人
民法753條之1有規定,若因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替公司做為保證,那就只要在任職期間內的債務負保證責任即可。主要是因為公司法人跟銀行往來,需要與銀行放貸的話,銀行往往會要求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擔任保證人,所以立法者才會特別訂立這條規定。
(其他人也看了:錢還了本票卻未還?對方遺失本票?小心重頭再還一次!)
有期限的債務
依照民法755條規定,對於有期限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允許延期還款時,通常都會要求連帶保證人簽屬同意書,如果這時候連帶保證人表示不同意,連帶保證人就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了,因為債權人已經同意了延期還款,視同換約,而連帶保證人並沒有承諾要在新約中擔任保人。
(其他人也看了:遭地下錢莊暴力討債還逼迫簽本票,能主張本票無效不還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