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已經受夠這段婚姻,但是對方卻死不肯離婚?婚姻明明已經走到盡頭,對方卻死不離婚,難道要繼續過著行屍走肉的生活?當面臨單方面離婚對方不同意的情況時,唯一辦法就只剩強制離婚,然而要怎麼樣才能強制離婚?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
單方面離婚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訴請強制離婚,然而,已經自由習慣的我們可能不會想到,離婚訴訟除非對方也有意離婚,否則光靠個性不合、分居多久,彼此不適合等等,就一定能順利離婚,原來在法律上要解除配偶的身分,居然有所謂「證明對方過失」的概念。
想要強制離婚得舉證對方的過失,或證明這段婚姻不可逆的破綻,而訴請離婚的條件主要為民法1052條規定的十大要件,若自己都不符合,就只剩下同法第二項的「重大事由,以致難以維持婚姻」,可做為離婚事由。要注意的是,我們必須證明「這已嚴重到任何一般人都無法繼續這段婚姻」。
所以會建議事前準備好舉證策略跟訴訟策略,不要忙了半年以上輸了官司,還得找新的證據重新訴請離婚。
民法1052條離婚十大要件: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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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申請強制離婚?
首先要先寫訴狀,簡單扼要說明離婚的原因、請法院裁定的事項及對應的法條,法院受理後會在一個月左右安排調解,調解失敗才進入訴訟程序,當中若有監護權問題,可能就會再安排社工訪視,整個流程到訴訟結束往往要半年起跳。
一般來說法官案件一個月就約有60件左右,每個案件都要看過起訴狀跟答辯狀還要開庭,等於法官只能在極為有限的時間,快速看完妳的訴狀。
訴狀是給法官重要的第一印象,最好精簡,避免過度誇大,如果是用法官好理解的表達方式,幫助會更大,為此我們這邊律師都有提供「寫狀」的服務,費用比直接委任律師打訴訟便宜很多,對於一些預算有限的人來說,可以說是非常方便的選擇。
寫離婚訴狀>法院安排調解>法院開庭訴訟辯論>有監護權可能會社工訪視>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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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快速離婚方法嗎?
離婚如果沒辦法達成共識,真的就只能走法院,然而,一場訴訟到結束至少都是半年起跳,這是沒辦法的,所以我們的律師在接受委任的時候,得衡量當事人最佳利益,以及目前雙方的態度、手上有哪些證據籌碼,以便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同時,積極促成調解成立的機會。
因為調解可以讓當事人解除巨大壓力,也避免判決的不確定性,一旦調解成立,你就可以直接拿調解筆錄去登記離婚,回歸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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