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被帶出國、沒辦法探視小孩,在台灣提告有用嗎?

Spain, Barcelona, Man holding a baby girl at the airport pointing at the airplanes

  無論是希望遠離傷心地、想跟前任再也沒有瓜葛,還是想給小孩更好的生活及教育環境,離婚後帶著孩子離開台灣定居國外的案例不算少見,但孩子畢竟只有一個,離婚後就不可能同時跟父母生活在一起。

  如果說本來有約定好離婚後可以探視小孩,卻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眼睜睜看著對方把孩子帶出國外甚至拒絕聯繫,這下該怎麼辦呢?台灣的法律對於在外國的人有效力嗎?一起來看看本文!

 

監護人可以把孩子帶出國移民嗎?孩子被帶出國無法探視怎麼辦?

  單方監護(只有一個監護人),看似對孩子有一切的擺布權,但探視權(會面交往)屬於孩子的權益,擅自把小孩帶到國外去不給探視,已經嚴重影響到孩子與對方。最保險的方式還是在離婚時就先用離婚協議書的方式將能不能帶出國移民寫清楚,不然就是透過訴訟的方式來限制監護人擅自把小孩帶出國的權利。

  倘若孩子已經被帶去國外沒辦法碰面,可以與監護人協議用視訊或電話的方式來行使探視權,避免孩子因為離開台灣而失去與自身接觸的機會,弄到未來與自己不親近。

 

孩子在離婚後就被帶到國外,打官司對方不理會,怎麼辦?

  如果一開始把孩子帶出國的目的就是不想給探視,那當然多說無益,直接走訴訟是最快的方法。您可能擔心提告後對方都不回國,對事情沒幫助,但其實對方不出庭是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的,讓法院以自己提出的證據和書狀資料來審理案件,幫助自己爭取權益。甚至能在打官司前先聲請暫時處分,要是對方在這時間把孩子帶回國,至少孩子的護照上會被註記「必須雙方同意才能帶離台灣」,從根本上先阻止問題發生。

  其實有不少國家的留學、移民需要父母同時同意,所以把孩子帶出國永遠不回來的狀況是少數。而且照常理來判斷,除非在台灣沒有其他親人,否則不太會有人把小孩帶出國後再也不回來(通緝犯另當別論)。

  雖然打官司看上去還是有點幫助,但如果將一切問題全部推給訴訟而疏於證據資料準備,那只會功虧一簣。建議打官司前還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至少「書狀該怎麼寫法官才能看懂?」、「要準備哪些證據對自己會更有利?」還是要稍微有點概念。

 

未經過監護人同意就把小孩帶出國,恐觸法還得坐牢?

  孩子被帶出國,就算自己是監護人,也只能等對方把孩子帶回國再處理(除非願意飛到外國打官司)。但也不用太過氣餒,因為之前就曾經有位母親等兩年,好不容易盼到孩子回國,再提起訴訟並聲請暫時處分,防止孩子又被帶走。還因為孩子的父親沒有監護權,對其提告了「略誘罪」。

  孩子成長過程中需要父母的關愛,擅自將孩子帶走只會被認為沒有替孩子考量,被認定為失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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