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是猥褻還是性騷擾?遇到性犯罪該怎麼提告?沒證據能告贏嗎?

woman's hands press sex bell on a reception bell. concept about sex and eroticism

  比起更加嚴重又執行起來有難度的強制性交,猥褻和性騷擾這類的性犯罪型態更為常見。雖然法律上有明確的條文與罰則來對性犯罪犯懲處,但這個社會上還是存在著不少對受害者不友善的聲音,諸如「怎麼過這麼久才說?」、「為什麼當時要穿那麼少?」等等,都很有可能給被害人帶來二次打擊。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會建議受害人要勇敢站出來替自己爭取權益,因為害怕而將問題埋在心裡,只會讓可惡的性犯罪變態繼續逍遙法外,進而導致更多人受害。本文就針對這兩個常見的性犯罪定義與法規解說,並說明萬一真的不幸遇到又該怎麼保護自己。

 

猥褻屬於一種滿足自身情慾或挑動他人的強制手段!

  猥褻在法律上的定義為「性交以外的一切風化色慾行為」,雖然這麼解釋似乎性騷擾和猥褻沒什麼差異,但性騷擾有時是「一時興起」,與猥褻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有沒有成立猥褻,恐怕得審視加害人有沒有「性慾挑起」的舉動(挑起自己或對方的性慾都算)。如果確定屬於猥褻,往下還可以區分為,以暴力和威脅來達成目的的強制猥褻罪,以及趁人睡著或昏迷下手的乘機猥褻罪,無論哪種猥褻,想得逞都得經過一定的時間犯罪。

 

性方面相關舉動致他人不適,但又不屬於性交猥褻,可能是性騷擾!

  性騷擾與猥褻最大的差異在於,性騷擾不限於擁抱、摸身體這類實際有接觸的行為,連「傳性愛照片」、「開一些讓人不舒服的性玩笑」都包含在內。其中最關鍵的因素是「受害者的意願」,只要當下覺得不舒服,就足以成立。有些人會仗著自己是學校老師、主管,對管理之人上下其手,甚至還表示不服從就開除、當掉,很多受害人在無奈的驅使下只好答應。

 

身為性犯罪的受害者,怕提告被吃案或告不贏,怎麼辦?

  台灣一直以來都存在著官官相護的問題,偏偏很多性犯罪的變態都是因為仗著自己在社會上有權勢地位才敢亂來,就算報警或與上級機關投訴,都有可能突然不了了之。

  既然其他人靠不住,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自己提告。諮詢律師討論該如何準備書狀與手邊的證據資料,讓檢察官與法官能夠更快速了解被性騷擾的經過與對方的可惡程度,讓司法還給您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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