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離婚民眾表示,離婚後因為不是監護人,小孩跟自己越來越不親。
其實除了非監護人有這困擾之外,即便共同監護,非主要照顧者,也會有這問題!
很多人對子女權利義務不熟悉,除了沒有跟孩子共同生活,大多探視約定都處理不好,再多文字上保障,最終探視還是會被刁難,甚至跟小孩變得陌生,越來越不知道孩子在想甚麼。
爭取監護權的條件,跟大眾想像的不太一樣,不是比誰有錢、誰疼孩子、誰演技出色,就一定能得到優勢,要如何達到法院眼中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男女標準甚至會不太一樣。
對方如果不付扶養費,只能透過打訴訟的方式去向法院提出請求,不給探視未來最糟還可能被告,甚至動搖監護權,最好方法當然還是一開始約定時,讓律師幫您撰寫有保障的協議書。
子女監護權雖然看的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然而法院會怎麼評估、注重哪些表現跟條件,法官通常會參考民法規定監護權判定原則,並參考歷年判例去做一個判決方向。因此如果除了案件本質之外,具備法律基礎知識與掌握大量判例,能為監護權爭取到很大的優勢。
而對於扶養費與探視權的問題,太多人因為在離婚時,認為寫得很清楚,以為白紙黑字寫的條件跟命令都有效,結果大部分人最後都要為了這種事,再次上法院打官司,而且因為怕判決結果自己吃虧,而花不少錢委任律師,最後花掉的都是自己的血汗錢和寶貴的時間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