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位父親在法院門口哭著說:「我只是想見我的孩子。」
原來,他與妻子因為關係緊張,已經分開住了半年。孩子跟著母親住,父親平日只能透過視訊聯絡。直到有一天,他發現孩子被帶到外地,聯絡不到人,甚至連幼兒園老師都拒絕透露任何消息。他焦急地問:「我們還沒離婚,她這樣做是不是違法?我還有機會爭取監護權嗎?」
這種情況,比你想像的更常發生。分開住不等於法律上的分離,對孩子的權益更不是誰先帶走就算誰的。
分開住,監護權仍是「共同」
在台灣法律中,婚姻未正式離婚前,父母的監護權仍是共同的。也就是說,即使分開住,雙方仍需共同討論孩子的教育、居住地等重大事項。
根據《民法》第1089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共同監護與扶養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決定孩子的未來。
如果一方在沒有協商、沒有法院裁定的情況下,私自將孩子帶離原本的生活環境,甚至刻意隱藏去向,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不利於孩子福祉,在日後監護權訴訟中,法院會認為該行為缺乏合作精神,反而降低獲得監護權的機會。
分開住後想爭取監護權,該準備什麼?
想爭取監護權,法院最看重的是「孩子的最佳利益」。這不只是房子大小或收入多寡,而是綜合評估以下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 評估面向 | 重點說明 |
|---|---|
| 照顧能力 | 誰能提供穩定、安全的生活環境 |
| 教養態度 | 是否尊重孩子,避免負面灌輸 |
| 合作精神 | 願不願意與另一方協調、共同決策 |
| 過往紀錄 | 是否曾有暴力、疏忽或干擾探視行為 |
例如,若父親雖收入高,但常出差無法照顧孩子,法院可能仍判給有主要照顧能力的一方。
曾有案例中,母親雖經濟條件不如父親,但因為長期照顧孩子、提供情感支持,最終獲得監護權。
孩子被帶走或阻擋探視,怎麼辦?
若一方私自帶走孩子並切斷聯絡,另一方可以立即報警備案,並向法院聲請返還子女。
同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暫時處分,在訴訟期間先安排孩子暫時由一方照顧,避免孩子反覆搬遷、情緒不穩。
如果只是單純阻擋探視,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探視權受阻的一方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這不僅保障另一方的親職權利,更是維護孩子與雙方保持連結的重要機制。
分居、監護權、探視權一次搞懂
| 狀況 | 雙方地位 | 法院建議處理方式 |
|---|---|---|
| 分開住但未離婚 | 共同監護 | 透過協商或法院裁定安排照顧與探視 |
| 一方帶走孩子且失聯 | 共同監護但有爭議 | 立即報警並聲請返還子女 |
| 探視受阻 | 無監護權一方被阻擋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探視 |
孩子需要的是穩定,而不是勝負
分開住後,監護權常成為最大的衝突來源。許多父母一心想「贏過對方」,卻忘了孩子真正需要的是穩定、安全和被愛。
如果你正經歷類似的處境,先冷靜評估自己的目標,了解法律保障,再做出最適合孩子的決定。法院最終看重的,不是誰的情緒更激烈,而是誰能給孩子更好的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