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解封之後,各種登山、露營、野營、野餐等戶外活動越來越盛行,其中登山是危險性特別高的一項活動,一般來說都是經驗豐富的山友間揪團,或由領隊組織的商業團。
那麼如果在登山的過程中發生山難,導致有傷亡的情況,領隊或隊員之間會有相關法律責任嗎?
發生山難怎麼辦?在法律上我要注意什麼?
在法律上登山會有互為安全的「保證人地位」,而在山難時,更會有「作為義務」跟「注意義務」這兩種責任,因為登山是較為危險的活動,所以只要是一同上山的成員,都負有防止危險發生的「作為義務」,但這不代表他必須承擔杜絕所有危害結果的絕對責任;
必須是他還要再次違反「注意義務」,也就是日常經驗明顯地遇見死傷結果發生,而且在事實上是絕對可以避免,卻沒任何作為,就可能因為見死不救而同時違反這兩項義務,形成「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產生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等責任。
什麼是「作為義務」、什麼是「注意義務」?
簡單的說「作為義務」就像是我知道會發生死傷,卻不願做任何行為預防,比如明知道對方第一次登山,且過夜會遇到危險低溫,看到對方根本沒帶任何裝備,也沒提醒要穿防寒衣,並且刻意不做任何預防或協助。
而「注意義務」,則比較像是明知道已經在山上遇到超低溫,對方已經冷到開始在抽蓄,卻刻意不去注意,明知道可能凍死,卻放任對方這樣沒有任何作為。
而通常要兩項同時發生,比較有可能觸犯上一段提到的相關刑責。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一種危險共同體!
通常對於發生危險的陌生人,若沒有做任何救助行為,頂多只有道德譴責,通常不會有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因為法律、契約等原因,有義務防止危險發生卻沒有善盡義務,比如救助、扶養、監督等等,導致他人的生命財產受損就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這種義務在法律上稱為「保證人地位」,而在法律實務上,登山團之間互存在互為保證人地位的關係,畢竟爬山跟單純的登山步道不同,是一種「危險共同體」的關係存在,所以就算登山團之間,是彼此不認識的人透過網路組成的,只要形成一個登山團約定好同進退,就會因為危險共同體的關係而形成互為保證人地位。
而領隊、嚮導本來就是活動負責人,更是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責任,而形成保證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