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律諮詢一段時間後,我們觀察到一個特殊現象。那就是來問法律問題的人,常常處於極端狀態。曾經有人收到民事庭開庭通知,以為只要不管它就都沒事,最後卻莫名其妙敗訴了,最後才知道原來開庭沒去就等於放棄替自己說話的權利;也有人比較小心謹慎,都還沒收到開庭通知就想先「問起來放」,就算可能被判刑也要有心理準備。
法律對一般人而言是陌生領域,就算認為自己是問心無愧,也沒人敢在涉及到訴訟案件時能夠大言不慚說自己絕對能順利脫身。但打官司又是很麻煩的事,如果可以,那當然不會被告最好。萬一被告了,能馬上證明自己無罪、立即脫身,自然再好不過。所以有人就會想:「我能請律師幫我做無罪的證明嗎?或是可以先尋求公證來預防之後被告嗎?」
如果律師證明犯罪有用,那就不再會有人敗訴!
請律師來證明自己無罪,這想法可以說很聰明,但卻又很天真。律師如果真的這麼好用,那全天下的罪犯豈不是只要花大錢找律師來「坐鎮」,就可以繼續為所欲為嗎?
法院的判決書在司法院網站上都能查到,如果您曾經仔細研究過,會發現有不少案件是原告與被告都有請律師。但訴訟結果還是只有一方會贏。可見並非只要有律師在,就能證明無罪。
想證明無罪,比起律師,「證人」或許還比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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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律師沒辦法證明沒犯罪,那律師的用途是什麼?
雖然律師無法左右已經發生過的事實,但對於發生過的事,律師還是能憑藉自身專業,讓結果對委託人更有利。律師畢竟有法律基礎、訴訟經驗,知道要提出什麼證據能得到法官青睞。
實務經驗是無可取代的資本,就算您自己上網查、聽律師說,實際操作起來也不會如律師般得心應手。更何況,每個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您也無法確保自己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會有沒有預先猜想到的突發狀況。但倘若您有委託律師,碰上難以掌握的情況時,就不用擔心難以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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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利用公證來證明自己沒犯罪嗎?
「公證」,是指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或私權事實(例如:房屋漏水、網頁內容等)作成公證書,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所謂「認證」,是指公證人針對文書(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委任書等私文書、翻譯本、繕影本)作成認證書,證明該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公證的好處包含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並減少訴訟之發生,民眾如能對於涉及權利義務之事項預先辦理公證,該事件即具有堅強之證明力,針對給付金錢或租期屆滿返還租賃物等事項,有強制執行力,且公證人亦會為民眾保管相關文書,達到證據保存之功能。
(參考來源:司法院)
從公證的定義中,我們可以得知公證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護「私權」,就像有些人可能簽了離婚協議書,答應要支付子女扶養費,事後卻賴帳不給,只要拿出有公證過的協議書,便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但犯罪事實並非私人糾紛,影響範圍涉及公權利,並且需要審酌各種證據資料才能認定。就連法官都無法保證案件審理結果一定無罪,更不用說公證人。所以想要透過公證來保障自己無罪,是不可能的。
要是您真的很擔心會涉及犯罪,可以事先與律師諮詢討論做準備,或是等真的收到傳票後再來討論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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