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似乎成為現在很常見的報復工具,因為不需要任何成本,加上殺傷力極大,特別受到學生或網路成癮者的歡迎。雖然我國法規確實有相對應的規範來防止惡意公審的情況,但對於某些心存惡意的加害人而言,恐怕會認為打官司很麻煩,寧可賭對方不會提告也要傷害他人,甚至就算被告了也不見得一定會有罪,而且網路匿名警察不見得能抓到,往往使受害者欲哭無淚。
並非所有檔案都算是個資?公布姓名違法嗎?沒公布全名呢?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姓名也是個人資料的一部分,但這必須看用在什麼情況下,只是單純說話叫對方的名字,並非無故洩露他人個資,也不會因此受到侵害,要說違反個資法有點太過份。但如果公布名字的目的是希望帶風向,希望對方被人在網站上肉搜、責罵,就有違反個資法的嫌疑。雖然同名同姓的人很多,但如果因此給他人帶來困擾,在法律上一樣不被允許。
沒公布全名、只公布綽號也是同樣的道理,識別度低、找不出本人的話就不會有觸犯個資法問題(有沒有違反其他法規是另一回事),但如果是搭配特徵、照片、居住縣市等其他「提示」來公開,或是綽號是以本名演變而來,就不在此限制內。
除了個資法,還有什麼能告?有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嗎?
公然侮辱屬於妨害名譽罪中的其中一條,所以網路上被謾罵公審無論說是要告哪一條都是行得通的。至於有沒有成立妨害名譽,其實判定條件與個資法有點像,那便是「有沒有人知道在說誰」。
只是單純打地圖砲來讓人對號入座,是不會妨害名譽的。但如果講到一點點特徵能讓人知道自己是在罵誰,那毫無疑問已經傷害到對方,就算沒有公布全名也造成人格損害,有很高機率是違法的。網路上看到沒觸法的狀況,絕大多數都是受害者沒提告,並非默許。
被匿名在網路上公審,能告嗎?不知道對方是誰怎麼辦?
想告卻不知道對方真實身分的情況很常見,但這並不代表受害者只能摸摸鼻子把所有的苦給吞下肚,還是可以報警請求協助找出對方的真實身分再來提告求償。雖然大部分的警察都很奉公守法,但難免會遇到覺得網路罵人只是小事而吃案的狀況,甚至自以為很懂百般推託說告不成,欺壓善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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