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不能太過於迷信,但對於鬧過命案的地方,一般還是會敬而遠之。再怎麼便宜或喜歡的房屋,只要知道那是凶宅,不願購買的人依然佔大多數。因此有些惡意屋主或房仲,會為了能更快把房屋脫手,故意隱瞞房子是凶宅的事,到了新屋主購入後,或是購入後想脫手時才發現有這麼一段過往。那到底不小心買到凶宅該怎麼辦?
怎樣的房屋在法律上算凶宅?不算凶宅但還是覺得毛毛的,能告嗎?
在眾人的共識中,任何房產內曾經有人不幸離世(無論是意外還是自然因素)都被視為不祥的房屋,或者所謂的「凶宅」。根據內政部的解釋,僅發生「自行結束生命」或「他人施暴終結生命」的事件的房產才被正式認定為「凶宅」。因此,自然過世或非自然但非暴力原因造成的離世,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知道房子內曾經有人因一氧化碳中毒過世,無疑會影響他們的購屋意願。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該房產在法律上不被定義為「凶宅」,法院也可能會認為該房產存在瑕疵,因此可能會判定原屋主或房地產仲介必須賠償。
萬一不幸在買到房屋後才知道曾有人在屋內離世,但又不是那種特別被強調的自殺或他殺命案,可以諮詢律師協助撰狀、蒐集證據來提告求償,來保障自身權益。
大樓發生過命案,整個社區都是凶宅嗎?怎樣才會導致凶宅產生?
他人施暴終結生命事件的房產會被認定為凶宅,主要是因為失去生命的人在房產內或者房產的任何區域(如庭院、陽台、停車場)離世。
如果在房屋內發生意外,但最後在其他地方失去生命,那麼該房產並不會被認定為凶宅。另外,跳樓身亡者,即使最後失去生命的地方可能是一樓中庭,並不會導致整棟大樓被視為凶宅。關鍵在於失去生命者是從哪個樓層的房子墜落的,只有該屋才會被認定為凶宅。
買到凶宅能告什麼?能取消購買嗎?還是只能要求退款或賠償?
根據民法第354條與民法第359條規定,賣家在將商品轉賣時,應該要保障商品的價值無減損或出現瑕疵(不太重要的小細節不算是商品瑕疵);且如果商品出現瑕疵,賣家要負擔保責任,買家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也可以要求減少商品價金。如果解約不公平,就只能減少價金。
凶宅在法律上已經算是重大瑕疵,想減少買賣價金(要求賠償)或解除買賣契約,都沒問題。但有時是過了好幾年才發現當初買到凶宅,當年購屋的屋主和房仲早就不知道跑到哪去,這找人和提告是相當費時又費力的,加上凶宅涉及到的交易金額都不小,所以遇到凶宅案件,委任律師處理會更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