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父母因為某些原因沒在一起了,但對孩子的愛卻不因離婚而減少。但為了孩子好,最後還是決定由對方來照料孩子的生活起居,而自己除了定期給扶養費,也保留了對孩子的探視權,每隔一段時間可和沒住在一起的小孩共享天倫之樂。
當初決定探視權沒考慮到那麼多,想說就固定每過幾天與孩子碰面一次就好。到了過年、寒暑假期間才猛然想起,這段長假期間是不是也應該延長探視時間呢?那雖然是對方的孩子,但同時也是自己的孩子,憑什麼小孩只能跟對方回老家過年?我父母也好久沒看到孫子了……
探視權可以自己決定嗎?還是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或法官判決?
民法上大多數的規定都是很有彈性的,就連「外遇侵害配偶權」只要對方不追究,就不需要負擔任何賠償責任。探視權也是差不多的概念,如果父母雙方可以達成共識,不理會法院判決也是沒問題的,可以將民法規定當成「沒有辦法的辦法」。
雖然探視權沒有強制要求擬定書面協議,但就怕只是口頭約定或傳訊息商量事後會有一方反悔的情形。所以還是會建議留下書面,對雙方比較有保障。至於公證問題其實不用太過擔心,內容合法就會有效力,沒有說一定要特地公證。想留下合法、有保障、有效的探視契約,可找專業律師諮詢撰寫。
對方不願意讓孩子跟我回老家過年,打官司好慢,怎麼辦?
雖然協調不來還有打官司這個方法,但一個訴訟最慢可以拖到好幾年,過年都已經快到了,這時才提訴訟根本來不及。好像只剩雙方達成共識這個辦法,但對方說什麼就是不退讓,怎麼辦呢?
建議遇到這類問題的朋友,直接找律師諮詢,讓專業人士提供適合您的法律策略,並代您與對方談判。以法律角度來向對方「施壓」,告知不配合修改探視方式的可能後果,盡快以最小的損失來達成協議。
寒假暑假想帶孩子出國,探視權可以延長嗎?生日和特定節日呢?
特殊時期的探視權規定其實與前面提到的很類似,只要雙方能達成共識即可,不用認為「法院已經判這樣」或「之前約定那樣」就非得照做不可(規定只是沒辦法達成共識的參考)。不過,像是父母生日或父親節、母親節這類特別的日子,讓法官來判探視權,也是會特別通融,所以既然法院都會這樣判了,為什麼不一開始就約定好還要大費周章走訴訟呢?
在探視權無法達成共識又不想花大錢打官司並浪費時間打官司,可與律師諮詢後商討協議對策,讓對方更輕易點頭同意修改探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