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大家有紛爭的不外乎就是錢和小孩,但如果又是錢又是小孩的事情,就真的會讓人傷透腦筋,如果當初為了離婚為了省是怕麻煩,匆匆就把離婚協議簽下去,結果最後發現裡面要給小孩的扶養費高到嚇人,那我可不可以減少一點啊?
一定要給扶養費嗎?
依照民法1114條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扶養的義務且依照民法1089條規定,父母需要共同負擔子女的權利義務,而這也就是我們後來在法律實務上延伸出的子女對父母可以請求的扶養權,還有子女可以向父母要求的扶養費。
因此扶養子女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基本上夫妻需要共同負擔對小孩扶養責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說不養就不養,但如果在離婚的時候,雙方約定好說僅由一方負擔扶養費也不是不行,畢竟離婚是透過一紙婚協議決定,所以約定好就好,而且只要小孩子的權益沒有受損,夫妻雙方怎麼約定就都是法律可以容許的。
約定好還能變更扶養費嗎?
雖然說白紙黑字簽離婚協議雙方都有保障,但這不代表簽下去就對你最有利,有時候隨便簽完才發現自己的財力沒辦法支付小孩那麼多的扶養,甚至可能會破產,那這時候我可以要求要減少嗎?
以我國民法上來說,離婚協議其實就是一張契約書,也就是說,就算是提起訴訟判決離婚,事後雙方想要另外約定變更扶養費的費用其實也沒有不行,但如果這種協議書對方反水說不要,就可能會造成後續更多困擾,最好還是透過律師立書面協議再經過公證,才是較好的方式。
扶養費太高怎麼辦?可以減少嗎?
如果扶養費太高,我根本付不出來,就算我苦苦哀求對方,但他還是不願意妥協的話,那這個時候就只能請求法院裁判酌減扶養費,而依照民法112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因為情事變更,請求法院酌減扶養費,那什麼是情事變更?就像是如果突然金融海嘯被炒魷魚或是被詐騙到一毛不剩等。
但是情事變更要舉證成功其實非常困難,除非足夠明顯,不然法院通常不會準,而這個時候就需要提出薪資證明、到底發生什麼情事的變更、支出證明等等,而且因為通常法院會認為說,因為當事人在約定的時候就已經可以想像未來支出的狀況,所以幾乎很難改變,但倘若透過專業律師協助,則可能較有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