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指受刑人再行期滿之前,獲得提前出獄的機會,而剩下還沒服完的刑期,就是所謂的「觀察期」如果在這段期間都有守規矩,沒有被撤銷的話,觀察期結束就會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反之,若受刑人再期間違反規定,受刑人就必須回監獄把尚未服完的刑期,包括假釋期間本應服的刑責全部服完。
假釋的條件是什麼?口頭懺悔有用?
依照刑法規定,申請假釋的條件須包含以下兩點:「有悛悔實據」、「受刑人執行滿一定期間」;符合以上條件,提出申請後經監獄向法務部徵得同意,就可以假釋出獄了。
順帶一提,假釋的用意,是因為監獄是資訊較為封閉的環境,為了減緩受刑人長期下來,難以重新回歸社會,因此對於有懺悔的受刑人,設置一個提早回歸社會的制度。
什麼是悛悔實據?受刑需要滿多久才能申請?
所謂的悛悔實據,自然就是有表現出悔改的態度,在程序上須考量受刑人犯罪時的狀況,去評估這段期間在監獄的表現、教化矯正成效、更生計劃等等來綜合評估;實務上會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來運作。
至於受刑要滿多久才能申請?一般來說有三大指標:
- 無期徒刑:以執行超過25年刑期。
- 有期徒刑:以執行超過一半刑期。
- 有期徒刑累犯:以執行超過2/3刑期。
比如說如過被判6年徒刑,那麼就得至少服刑超過三年刑期才能申請假釋出獄;而如果是累犯,則必須服刑超過4年才能申請假釋。而無期徒刑因為沒有一個計算標準,目前都是一律以執行超過25年為基本條件。
不能申請假釋出獄的條件
基本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將無法申請假釋出獄: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不論刑期多短,至少都要服刑滿半年才能申請,否則立法者認為刑期這麼短還要假釋,很難達到拘束受刑人自由使其反省的效益。(其實刑期極短的案件,只要初犯或有反省態度,通常都很有機會緩刑。)
二、觸及到三振條款,這其實很好理解,如果同樣的罪已經犯了第三次,這時要在爭取假釋,實在很難再證明受刑人有受到教化的可能,就像有個被同樣的最關進來第三次的人,說他已經知道悔改,要讓人相信實在相當困難,所以實在難以符合假釋的條件。
三、再犯的可能性太高,比如對於一些性犯罪的受刑人,在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專業評估再犯的風險並沒有顯著降低,那很可能會難以申請假釋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