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偷一個不太值錢的東西,沒和解應該不會怎樣吧?法官會計較這麼一點小錢嗎?不至於為了這種小事大費周章要抓我去關吧?大不了罰一點錢而已。
把人打傷就是傷害罪嗎?我明明已經很小力了,根本是對方太脆弱。法官不至於這樣就給我重罰吧?
聽說刑法上寫的都只是給參考用,大部分法官都沒有判得這麼重,感覺根本不用太擔心。請律師那麼貴,反正高機率只被罰一點錢,倒不如賭一把,把律師費給省了。
如果您是第一次犯罪,並出現以上荒謬的想法,這只意味著您太不了解法律了。或許被告的當下,您很認真上網查詢了諸多判決書,後來發現刑責都很輕,就想說聽天由命,這恐怕只會使您吃悶虧。刑罰所帶來的不便,可不只有科刑。
緩刑真的不會留下前科嗎?
前科的定義對每個人來說有所出入,如果是社會大眾一般所認知到的前科,不外乎是良民證上的紀錄。良民證可以去警察局申請,是一種犯罪紀錄證明文件,上面會記載著在台灣的犯罪紀錄,主要是在從事某些行業(保全、外送員)時會被要求申請。
雖然緩刑不算真的有被科刑,但就算是被緩刑,良民證上還是會有相關紀錄。至於什麼時候會消失,就要看判決書怎麼寫。若寫「緩刑兩年」,那便是兩年後紀錄消除。兩年也許很快就會過去,不過這段時間內,您要確保自己不會用到良民證,否則犯罪紀錄還是會被攤在陽光下。
或許有人會覺得,被判了幾個月的刑期、緩刑兩年,是不是乾脆接受坐牢就好?因為緩刑還要等兩年,進去服刑只要幾個月過去就沒事了。不,如果不接受緩刑的話,就要等到五年後才會變回清白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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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緩刑、無罪,法院上也查得到判決紀錄?
判決書在網路上屬於公開資訊,就像您可以查到他人判決書一樣,只要有「法院」的審理紀錄,就能查到判決書。若只有地檢署的偵查程序,而偵查終結後案件沒被起訴(或緩起訴),則是不會被查詢到的。
或許您很不喜歡這種感覺,但這麼多年來一直都是如此,沒人有特權可以另外申請把自己的判決書下架。
所以如果您想查詢一個人有沒有犯罪過,其實很簡單,只要在判決書查詢系統輸入對方姓名即可(同名同姓必須自行過濾)。
如果您不希望自己的「黑歷史」日後遭查閱,最保險的方式就是在偵查時就委託律師協助,盡可能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已經進到法院的案件,也可以讓律師協助,看能不能無罪,這樣將來被查到也不會太難看。
當然,罪證確鑿且犯罪情節嚴重的案件(尤其是強制委託律師的那類),要完全脫罪幾乎是不可能的。律師並非萬能,最多只能協助您降低刑責,沒辦法把做過的事給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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