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錢的時間當然是越久越好、越多越好,但就算是想要錢,還是必須有個正當的法律依據在。民法的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後,讓很多孩子和監護人父母在擔心這扶養費因修法後少了兩年。
事務所這陣子也接到不少這類的諮詢電話,甚至前來諮詢的都是孩子,這實在讓筆者感到有點鼻酸。希望大人能溝通好扶養費的問題,別讓孩子感覺自己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彷彿扶養只是個責任而非對孩子的關愛。
扶養費要給多,要給多少自己決定就好?
雖然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有點像「扶養費要給到成年」的意思,但實際上根本沒有半個條文說「扶養費要給到X歲」,甚至也有父母在離婚時就約好不用負擔孩子的扶養費(但放棄索取扶養費可事後以孩子的名義請求)。
說到這裡,其實結論只有「要給到幾歲都可以」。只要雙親決定好,要給到幾歲都是個人自由。電視上也時常看到一些到了中年還繼續跟父母要錢的啃老族,所以其實父母想給到幾歲都沒問題的。成年只是個「孩子受扶養權」的最低門檻,有的父母贊助到大學畢業或30歲,只要有達成協議就沒有太大問題。
修法前約好給到成年,修法後滿18歲還能要扶養費嗎?
這問題的答案其實很簡單,如果說十年前買的房子現在漲價了,要您多付差額,您覺得合理嗎?扶養費也是一樣的概念,就算上面寫的是「成年」二字,但約定當下對成年的理解就是「20歲」,所以約定好扶養費給到成年的父母,即便在修法後已經沒有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了,還是要把扶養費支付到舊法規定的成年年齡20歲為止喔!
說好扶養費給到成年,成年改成18歲後就不付扶養費了怎麼辦?
先前無論是書面、口頭、對話約定扶養費的給付方式,只要有達成「給到20歲」的共識,都可提起支付命令來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迫使對方把扶養費交出來。也能提起給付之訴要求對方支付約定好應該負擔的扶養費。
但前面也提到過,扶養費本身就是民事協議,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修法後父母就沒義務照顧孩子了,提早放手讓孩子獨立也是個不錯的方式,這樣一來也沒有誰該給誰錢的問題(扶養費是給小孩不是給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