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取貨付款被告,不想被告又不想花錢買不要的東西,怎麼辦?

Delivery man bringing goods home for a woman client

  網購愛好者們多少都有一兩次不取貨付款的經歷(太過頻繁的惡意棄單不在討論範圍內),有時候沒取貨倒是不會怎樣,頂多出現一個不取貨記錄。但似乎不是每次都這麼「幸運」,原以為不想買的東西像往常那般不取貨不會怎樣,沒想到賣家為此大發雷霆,還揚言不取貨、不賠錢就對買家提告詐欺罪背信罪毀損罪

  沒做過什麼錯事又安分守己的買方,自然會感到擔心害怕,深怕一次不取貨就得去吃牢飯,可是又不想花錢買下不要的東西,有沒有什麼兩全其美的辦法呢?

 

不取貨付款揚言提告,在正式被告前律師能代為溝通!

  沒取貨付款已經是犯錯在先,加上提告的權利握在對方手中,很少有賣家不害怕。這種好像要被告又不知道告了沒的煎熬過程中,可以請律師協助買家與對方溝通。一來律師並非不取貨當事人,在溝通立場上比較有底氣;二來律師對法律有一定的專業認知,面對賣家的「提告恐嚇」能採取更好的對策化解(也不怕被賣方欺負)。

  萬一不想請律師但又不知道該怎麼辦,純粹是想問個方向,會建議等「真的被告」後再諮詢,畢竟目前還不清楚賣家是報警還是直接走地檢署或法院,也無法確定提告的證據有哪些,無法提供確切的解決辦法。如果希望了解各種可能性與可能面臨的結果,建議直接付費與律師諮詢,讓律師給您詳解。

 

沒取貨付款被告,去警察局、法院要說什麼?

  無論是遇到什麼案件,在接受警方、檢察官、法官詢問時,都應該要「實話實說」。不想買就說不想買、忘了就說忘了,為了撇清責任找一堆無關的藉口,只會讓問題更加複雜化。

  倘若會擔心不熟悉法院處理程序無法好好回答,也可請律師陪同前往,由律師協助應對,好避免您擔心的各種問題產生。但這部分可能會收取一筆額外的費用,

 

一般狀況下不取貨付款,適用鑑賞期規定!

  只要不是「客製化」、「代購」、「保存期限極短」商品,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客人購買商品後,七天內突然覺得不想要了,都可以不帶任何理由取消購買,自然也不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背信罪毀損罪

  可見單就沒取貨付款這件事來說,消費者是站得住腳的。當然本段最一開始提到的特殊狀況除外。倘若賣家還是執意要以此為由來對買家提告,也不能說什麼,一來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二來是就算告不成刑事,賣方還是有民事方面的損失(包裝費及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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